宁波市出租汽车协会章程
(2019年3月21日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宁波市出租汽车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宁波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销售等相关的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联合性、行业性、非盈利性、全市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致力于社会组织发展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推动,促进社会组织的交流合作,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引导社会组织协同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推动出租汽车行业繁荣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宁波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局党委。本会接受宁波市交通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反映出租汽车相关行业经营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沟通会员单位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会员解决经营中的实际问题;
(二)开展调查研究,了解行业经营现状,收集整理和研究行业经济技术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标准及管理规章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举办行业论坛,开展政策理论研究和咨询服务,开展经济技术交流活动,帮助企业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四)组织制订行规行约,提高从业者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能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五)为会员单位代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在职培训、举办全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等活动,帮助会员单位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六)编印本会刊和有关资料,编辑本行业书刊;
(七)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鉴于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两种业态的客观存在,本会接纳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公司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销售单位的入会申请,入会办理相关手续同其它会员单位一致。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及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向本年度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结清所欠会费、交回会员证,办妥退会有关手续。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具有正式会员资格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委托参加会议的代表,具有发言权和表决权。本会名誉会长、理事会特邀人士均以贵宾身份参加会议具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协会工作人员列席会员代表大会,不具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聘请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六、九项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会长办公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兼职副会长、兼职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协助会长、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情况,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九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由3-5名监事组成。
第四十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它监督权。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四十二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可考虑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的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六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七条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由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复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六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含)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六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七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会员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七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21日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